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国家体育总局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简化在国内举办国际体育赛事的审批工作,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削减、下放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更加公开透明、便捷有序的审批程序。
  三、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按照“计划报批,分类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不在此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华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分类
  按照国际体育赛事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
  A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
  1.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积分的比赛。
  2.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
  3.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B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
  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C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
  1.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2.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各类国际体育赛事审批程序及要求
  1.A类国际体育赛事审批程序及要求:
  A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报国务院审批。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体育总局办理。
  2.B类国际体育赛事审批程序及要求:
  B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地方办理。具体操作程序是:由承办(或参与主办)单位所在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向我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提出申请,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出具相关意见函,再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3.C类国际体育赛事审批程序及要求:
  C类国际体育赛事实行报备制。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来华邀请函等相关外事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是:由赛事举办地的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向我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提出申请,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出具相关意见函。再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协会)对相关赛事活动应给予业务指导。
  C类国际体育赛事不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但在制定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时,应统一向体育总局报备。
  (三)取消对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的审批。
  除上述名列的A、B、C类国际体育赛事外,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赛事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应在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的监管
  1.加强计划管理。按照科学规划、为我所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要求,审核制定国际体育赛事计划。计划外的国际体育赛事原则上不予审批。年中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强化收费监管。各级审批单位应按照分类审批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审批国际体育赛事。同时,应加强赛事相关收费情况的监督。各单位履行报批手续时,除按一般外事行文要求上报请示外,还需附有关收费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
  (1)申请举办该项国际体育赛事是否向地方收取申办费、注册费、批准费或其它相关费用,收取费用的依据、金额及用途。
  (2)是否向国际体育组织上缴申办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上缴费用金额及用途,并提供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关规定要求。
  (3)国际体育组织是否按比例与承办方根据赛事推广、市场开发等情况要求分成,并提供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关规定要求。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体育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与赛事主办、承办单位沟通情况,对赛事组织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赛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运行。
  (2)对于A、B类国际体育赛事,各有关单位在赛事举办后1个月内应向体育总局提交总结报告。
  (3)对于C类国际体育赛事,各有关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全年核准举办的C类国际体育赛事数量、基本情况、收费情况、举办成效及相关建议等内容一并向体育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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