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
竞体司 |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顽强拼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严格遵守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以及相关的规定。
(三)代表团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能够自觉加强工作人员、所属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四)运动队能够树立良好的赛风,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有关要求,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五)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博,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六)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七)对于表现突出、事迹感人的运动员,组委会将授予“精神文明荣誉运动员”奖。
(八)在预、决赛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将根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有关规定,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违反《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3、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
4、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5、罢赛;
6、拒绝领奖;
7、无故弃权;
8、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执裁;
9、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10、对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
11、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
12、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13、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4、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5、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6、其它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将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经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应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参赛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竞赛委员会审定。
(三)香港和澳门代表团不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活动,组委会将在闭幕式上授予其参赛纪念奖。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5:1;运动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0:1;裁判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5:1。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运动队,授予锦旗或牌匾;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授予奖状或奖品;
(三)获得精神文明荣誉运动员奖的,授予奖状和奖品。
六、评选活动注意事项
(一)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将评选活动任务化、指标化、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促使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注重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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