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武术裁判员管理条例 |
体育总局 |
《国际武术裁判员管理条例》国际武术管理措施之一。
为推动武术运动在国际上广泛开展,规范各种技术职称,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促进武术竞技水平的发展,国际武联技术委员会于1995年8月制定了此条例。条例包括晋升国际武术裁判员的规定及国际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两部分。
规定晋升国际武术裁判员的条件是: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中、英文水平的国际武联会员协会的骨干裁判员或国家级裁判员,并具有一定的国际比赛知识和业务能力及良好的裁判作风者;由国际武联会员协会向国际武联技术委员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参加国际武联技委会或国际武联技委会指派技术代表主持的裁判员训练班并考试合格者。国际武术裁判员称号由国际武联计委会审核批准,并授予相应证书。
考试内容为:武术理论,国际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中、英文竞赛用语,技术演练(套路裁判员演练一套拳术和一套器械,散手裁判员演练一套拳术或器械、攻防技术动作及实战考核),实际裁判工作能力。考试采用笔试、口试和现场裁判(或技术录像)评分,散手项目还要进行技术动作分析和实战考核等。
为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武术竞赛规则的变化情况,国际武联技委会将对国际武术裁判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国际武联技委会将在该裁判证上予以确认。只有考核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国际武联举办的世界锦标赛的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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