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管理细则(试行)

陈顺安  2009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国武术段位制申报、考评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浙江省段位制考评员的管理,促进我省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队伍的建设,提高我省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及《中国武术段位制通段考试规则(试行)》制定我省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管理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武术协会对全省中国武术段位的评审进行管理,由中国武术段位浙江省考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区域性、专业性武术组织的中国武术段位二级考评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国武术协会对中国武术段位制的管理办法,我省要逐步建立、健全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制订培养和发展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队伍的计划。

  第二章  考评员
  第四条 浙江省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将依据考评员的技术水准和能力,分为:一、二、三级考评员。 
  第五条 一级考评员,指可以担承省级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评审工作;优秀者可作为中国武术段位一级考评委员会和中段位评审组人选;并可推荐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段位活动;有资格直接对1-3段位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二级考评员,指可以担承地、市级(含)以下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评审工作;优秀者可作为中国武术段位二级考评机构和初段位人评审组人选;有资格直接对1-2段位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三级考评员,指可以担承县(市、区)级(含)以下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评审工作;有资格直接对入段、1段位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高一级考评员全面涵盖低一级考评员的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评审工作内容。
  第九条 浙江省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必须详细填写段位制考评员登记表,提供2张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考评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考评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相应的段位人选推荐资格;
  (二)可入选相应级别段位考评机构工作;
  (三)可参与相应级别段位的考评、评审工作;
  (四)对中国武术位制考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五)对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试规则和考评方法提出意见;
  (六)对不公正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考评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中国武术段位制》、《中国武术段位制通段考试规则(试行)》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
  (二)努力学习段位考试规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考评业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全省或地区性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的活动,努力完成各类考评任务;
  (四)积极参加段位考评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工作;

  第四章 考评员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浙江省的中国武术段位制一、二、三级考评员,须本人申请,基层体育主管部门或武术协会推荐,经培训、考核,由中国武术段位浙江省考评委员会审核,报浙江省武术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 浙江省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必须具备以下各项申报条件,方可取得段位制一、二、三级考评员资格。
  (一)考评员须参加由省级(含)以上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培训,进行理论、政策学习与技术判断实践操作的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二)浙江省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应为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良好的武德修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的教学与判断能力。
  (三)三级考评员资格,须习武年限达5年以上,中国武术段位四段位(含)以上,具备武术三级(含)以上裁判员。
  (四)二级考评员资格,须习武年限达10年以上,中国武术段位五段位(含)以上,具备武术二级(含)以上裁判员。
  (五)一级考评员资格,须习武年限达15年以上,中国武术段位六段位(含)以上,具备武术一级(含)以上裁判员。
  第十四条  浙江省武术协会每二年组织一次考评员晋级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评员每4年复考一次。复考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取消考评员资格与称号。
  第十六条  浙江省段位考评员资格证书由浙江省武术协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奖励
  (一)在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评审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省武术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积极宣传、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及对考评规则研究,对段位制考评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由省武术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活动每2-4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处罚
  (一)段位考评员无故未按时到考评或评审地点报到,不参加考评和评审活动,取消该次考评和评审的考评员资格;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考评和评审活动者,停止两年担任省级考评员资格。
  (二)省武术协会聘请的考评员,累计两次无故不能担任考评工作的,停止两年担任省级考评员资格。
  (三)考核(含复考)不合格的考评员,暂停使用。
  (四)考评员在考评和评审活动中有接受贿赂、串通、搞君子协定、搞交易、偏袒或压制某方或某些运动员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该次考评和评审工作的资格、停用二年、降级、撤销考评员等处分,并给予暂停使用一次、两次,直至不予使用的处理。
  (五)考评员在技术考试临场考评评分中,出现一次明显错判,给予口头劝告;出现两次明显错判,给予警告,并亮黄牌,在完成该场考试后,停止下一场考试的考评工作。在该次考试中若出现两次警告,亮红牌并当场撤换,取消继续参加该次比赛考评工作的资格,暂停使用一次。
  (六)考评员不服从总考评长、考评长的指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当场撤换。对考评员的劝告、警告由考评长执行,停止或撤换考评员的工作,需经总考评长同意。
  (七)发现考评长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总考评组的劝告,给予警告,当场撤换,并取消继续参加该次考评工作的资格。对考评长的警告,由总考评长执行。
  (八)总考评长、副总考评长有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考评组委会或考评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的,当场撤换,并取消担任该次考评活动的考评工作资格。对总考评长、副总考评长的警告由考评组委会或考评监督委员会执行。
  (九)考评人员在考评中受到的处罚,均记入考评员档案。凡受到当场撤换处分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派出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有关中国武术段位制和段位制考评员文件有出入的,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浙江省武术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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