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十一运会特殊标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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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是特殊标志的所有权权利人。特殊标志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一运会)中外文字名称、口号、会徽和吉祥物等已向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注册。为了规范使用十一运会中外文字名称、口号、会徽和吉祥物,公告如下:
  一、十一运会的特殊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中外文名称、标准全称和简称、口号、会徽和吉祥物以及由上述特殊标志组成的变形物形象权均归组委会所有,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组委会批准均不得将这些特殊标志拆分和篡改,也不得将这些标志与其他非经批准的图案及标志组合使用。
  三、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组委会批准均不得以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十一运会特殊标志。
  四、使用十一运会的特殊标志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之前需向组委会市场开发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规范使用。
  五、政府机关、非盈利行政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个人非商业目的使用全运会特殊标志,必须按照组委会相关规定获准许可方可使用,并且按照规范要求使用。
  六、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有责任与义务维护特殊标志的使用规范,有权力举报、纠正、制止非法使用十一运会特殊标志的行为。
  七、第十一届全运会组委会会同政府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相关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侵权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第十一届全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受理对非法、侵权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举报。
  举报电话:0531-81959895
  电子邮箱:shiyiyunhuiweiquan@163.com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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