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
陇原刀客 |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国家武术研究院”)聘任若干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宗旨
整合全国武术科技人才资源,为武术科技人才搭建施展才能的平台。通过开展武术科研和学术活动,出成果、出人才,促进武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性质
国家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是一个推动学术研究和成果应用的学术机构。
专家委员会在国家武术研究院领导下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对国家武术研究院负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科研、参与科研,为武术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发挥专家群体的综合优势,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学术水准等提供专家鉴定。
(三)直接和间接参与武术重大攻关课题的完成。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国家武术研究院是专家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二)专家委员会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3-5人。
(三)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武术研究院研发部,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武术科研、教学、训练人员和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拳种代表人中选聘。适量选聘有志于武术研究并在武术科研中取得过突出成绩的跨学科专家。专家委员会专家人数最高限额为50人。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思想品质和学术道德。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奉献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创新意识和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
(三)在武术科研、教学、训练及相关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武术学术带头人、知名专家和传统拳种代表性传承人,在武术理论、实践中做出有突出贡献,愿为武术事业发展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参加相关活动。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国家武术研究院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进行研究、评审等工作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国家武术研究院的研究课题和相关科技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在各类武术专业评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发展武术事业和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的建议。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产生
(一)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国家武术研究院选聘。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任期4年。专家聘任期满,经本人申请、国家武术研究院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解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专家委员会可以解聘专家: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书面申请辞去专家委员会专家职务。
(三)在任期内不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
(四)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专家缺额,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补聘。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名义的使用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专家产生的程序
首批专家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提出推荐名单,经征求所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意见后,由国家武术研究院聘任,颁发聘书。此后,凡经专家委员会两位专家推荐,并报国家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评审,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专家必备条件者,即报国家武术研究院列为选聘对象,候聘为新一批专家。
(二)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程序
在国家武术研究院的统一领导下,由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行使管理职责,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专家委员会专家不集中办公,在各自岗位上做好武术科研工作。
2.按照国家武术研究院的通知,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活动,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3.有关武术专家委员会和武术科研的意见、建议,书面报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四)经费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武术研究院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