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武术段位制——武术段位制文件的分析

  杭州师范大学 周伟良  


    在近几年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各项工作中,武术段位制推广可谓是其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从具体政策、规划的制定到各级领导的讲话,从各种会议的召开到其机构的设立,从武术段位制的“县考”、“市考、”“省考”和“国考”到有关人员的现身说法与赞誉,从课题研究、期刊文章到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的表彰等等,真是令人目不暇接,热闹非凡。特别最近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印发<武术段位制推广十年规划>的通知》的下发,更是为此提供了“口含天宪”的政治保障,故武术段位制一时风生水起,成为当前武术活动中最为抢眼的一道风景。毋怪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高小军先生曾在2014年4月24日的全国武术段位制推广工作会议上颇为自信地说道:“推广武术段位制,就是展现武术现代化发展新姿态。” 
  我国武术段位制始于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其宗旨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第一章第一条写得非常清楚:是为了推动武术运动发展而建立起的“规范的武术锻炼体系和技术等级评价标准”。客观而言,由农耕社会蜿蜒而来的传统武术,到今天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上近年来武术活动的低迷,故武术段位制的施行当然有其重要意义。但几年来开展的武术段位制是否起到了“规范的武术锻炼体系和技术等级评价标准”,从而推动中华武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良性有序发展呢?事实上,武术段位制从它的一问世就饱受争议,诟病不断,本人也曾喻此为“新时期的武坛封神榜”。虽说近年来的相关细则越加具体,但社会上的批评之声仍然不绝于耳,尤其传统武术习练者的反感更大。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武术段位制是有关武术等级评价的制度,为此,国家武术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评价办法,这就是国家武管中心颁布的《中国武术段位制》、《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国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办法》和《中国武术段位制高段位考评办法》等。至于这些文件的形成是少数权力者的“顶层设计”,还是由武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审定”,作为一名普通研究者无从知晓,也无需知晓,因为本人更关注文件本身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严谨规范,这才是决定武术段位制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扣好自上而下的武术段位制推广工作的第一个扣子。然而,从目前所颁发的相关文件来看,无论其段位设置、考评内容还是实施办法等,都存在严重不足。下面,就其主要问题予以评述,希冀能引起有关领导与武术界同仁的重视!
 
  一 段位问题
  武术段位制的段位分“段前级”、“段位”和“荣誉段位”三类,这里集中讨论其中的“段位”问题。武术段位共设初、中、高三种9个段位,其标准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至于这样的设定是否合理且不论,即便依照文件,无论其段位设定还是段位晋级,都显然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荒谬之处。
  1、另类的高段位系列
  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文件的第八条中,“高段位”的七段分“教练员、教师系列”、“运动员系列”、“管理人员系列”与“社会武术系列”四类。看到冠以“系列”的段位名称,不由人联想到有关行业的职称名,如高校教师职称系列中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运动队教练员职称系列中的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教练和助理教练以及科研职称系列中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实习研究员等等。武术段位也竟有“系列”之分,也算“创新”了一把。不过令人不解是,这四类“系列”高段位,为何不见于作为总则性文件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而出现在体现具体操作的“管理办法”中?
  其次,武术高段位的四大系列,《<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仅限于七段,八段则无,而《<中国武术段位制>高段位考评办法》中的八段中,又出现了“武术教师、教练员系列”、“社会武术系列”及“武术管理系列”三类。除其系列名不同外,具体条件也有差异。如《<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七段的“管理人员系列”条件中无任何技术要求,而《<中国武术段位制>高段位考评办法》七段的“武术管理系列”则明文规定“系统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如此前后不一,到底以何者为准?
  还有,既然称之为“系列”,无疑应有其连贯性、系统性,无论是高校教师职称系列还是运动队教练员职称系列等,莫不如此。然而,武术段位制所设的七段“教练员、教师系列”、“运动员系列”、“管理人员系列”与“社会武术系列”,不见于一到六段的初、中段位中,八段中名称有所不同,至九段,诸“系列”则全被摒除。如此,文件所谓的种种“系列”竟前后毫无衔接,故其名不知从何谈起?特别是所谓的“运动员系列”,仅止于七段,为什么如此?其理由是什么? 
  2、荣誉段位与奖励段位
  对于武术段位设定,还有两个值得分析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荣誉段位”和“奖励段位”。荣誉段位是《中国武术段位制》中设定的除“段前级”和“段位”之外的第三种,分“荣誉中段位”与“荣誉高段位”两种。关于荣誉段位的条件,《中国武术段位制》中仅云“对武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写得较为具体,其中“荣誉中段位”的主要条件是从事武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支持武术事业的社会名人,“荣誉高段位”的条件是省级以上从事武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负责人及资助武术活动5次以上。从这些条件不难看出,所谓的“荣誉段位”是为社会名人或有关领导所设,尤其是“荣誉高段位”,简直就是为省级以上从事武术工作管理领导量身定做。
  本人认为,将“荣誉段位”授予社会知名人士和并不分管武术工作的领导,尚在情理之中,因为支持、资助武术对于非武术界的社会人士与领导而言并非必须,而纯粹是出于个人热爱和喜好,故按其贡献授以相应的荣誉段位,对于推动武术事业的发展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各地区主管武术工作的领导而言,在任职期间管理武术工作是职责所在,是分内之事,因此而特设荣誉段位(尤其高段位)是否有瓜田李下之嫌?再加上高段位的七、八段中已有专门为管理人员单列的“管理人员系列”,并在四至九段“申报条件”中也把“从事武术管理工作”作为晋段的重要条件,如此为管理者获取段位架床叠屋的重复设置,究竟目的何在——武术段位制究竟是为谁而立?
  “奖励段位”是《中国武术段位制》第三章第五条继“初段位”、“中段位”、“高段位”及“荣誉段位”之后的又一个段位概念,但不见其它文件。关于此段位性质,《中国武术段位制》无具体说明,但既然单列一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条件”、“奖励范围”和“奖励次数”,那显然是独立于其它段位之外的。如是有人强调奖励段位从属于其它段位,那么请问:奖励段位是从属于初、中、高的一般段位,还是从属于荣誉段位?如是从属前者,其条件、要求大相径庭;如是后者,两者倒有相近之处,但理应将其合并,何必另列一类?另外,文件中列出的有关该段位条件,实在使人云里雾里,其云:“为武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武术竞赛、武术理论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难道“武术竞赛、武术理论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竟然不属于“为武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范围?否则怎么能够在行文上分开表述?另外,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的“晋级和晋段”中有关于“荣誉段位”授予对象的说明,而 “奖励段位”对此只字不提,那么该段位的获得者应是何等人物呢?
  3、不相匹配的段位晋级
  关于段位晋级,《中国武术段位制》与《<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有明文规定,其中的初段位和中段位,都将各级段位标准分为两类:或对某一拳种套路若干技术的掌握,或对散打运动若干技术的掌握、运用。显然,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以当代竞技武术的运动样式为参照的。这种把竞技武术的两大样式引入段位制是否有利于武术的良性发展,这涉及另一个理论问题,这里不予讨论,我们惊异看到,在武术高段位中,原先的散打运动戛然而止,无了踪影,因为文件中关于高段位的要求,是对拳种技术与理论体系的掌握。对此,人们不禁会问:是否参与散打运动的习武者只能止于中段位?
  但其实又不尽然。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的七段“运动员系列”选择条件中有这样两项规定:1、在世界武术锦标赛、世界杯武术锦标赛、世界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亚洲武术锦标赛、全运会武术比赛中获得2项(次)冠军者;2、获得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达15年以上的武术工作者。我们且不讨论这两项规定是否对等,就散打而言,有人就可能由此评为七段。比如,有位散打运动员,早年曾在规定的大赛中获得2项(次)冠军,其获得的武英级称号又满了15年以上,无疑他已符合七段的条件,但其技术与《中国武术段位制》与《<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中一再强调的七段必须“系统掌握某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大相径庭,从而使人对文件的严肃性产生怀疑。
 
  二 考评问题
  段位考评条件、要求是武术段位制的核心所在,文件中也对各级段位的考评标准、条件提出了种种要求。但是,其中不少规定或是徒为虚设,或是囿于一端而未加详察,所以问题比比,社会上不少关于武术段位制的指责,有不少正是由此而发。
  1、匪夷所思的“武德”
  在武术段位制文件中,“武德”是考评各级段位的重要内容,被屡屡提到。如《中国武术段位制》的“段前级标准”中要求“接受武德教育”,“初段位标准”中要求“遵守武德”,“中段位标准”中要求“注重武德修养”、“高段位标准”要求“武德优秀”和“武德高尚”等。《<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对此的表述稍有不同,不管是初段位还是中、高段位,均强调“注重武德修养”,唯独九段的要求与《中国武术段位制》一样,是 “武德高尚”。
  那么,这个被武术段位制文件一再强调的“武德”在行为方式上应该如何体现呢?正式文件中无任何说明,而在《中国武术段位制手册》下编的“关于中国武术段位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一段耐人寻味的文字。首先,文中用黑体字标出“武德考评是定性考评”;接着,文中解释对于未成年者的武德考评基本标准是“知晓尊师重道”,而成年人的武德基本要求为“只要是合法公民”。
在正式文件未有明确表述情况下,“关于中国武术段位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武德”的解释及要求,无疑是最具权威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个官方“权威解释”实在让人啼笑皆非。第一,“解释”中关于未成年者的武德考评基本标准是“知晓尊师重道”。然而常识告诉我们,道义上的“知晓尊师重道”与实际行为的“尊师重道”是两个层面的概念,知晓了道义未必能落实在实践中。而按照“解释”的逻辑,似乎只要知晓了“尊师重道”的道义也就等同了行为上的实践,请问:两者是一回事吗?第二,关于成年人的武德基本要求“只要是合法公民”更为荒唐!其荒唐之处有二:一是文件中处处规定的“武德”要求,原来是“草色遥看近却无”的水中月与镜中花!既然国法就是武德,那么所谓的“武德优秀”、“武德高尚”或“注重武德修养”云云又从何谈起,干脆写上“遵守国家法律”不就万事大吉?也省得花费公帑去组织人员编写什么《武德与武术礼仪》了。二是所谓的“合法公民”说同样令人疑惑,是否习武者只要具备了符合国家法律的身份就等于达到了“武德基本要求”?依其语义,似应“守法公民”更为恰当。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公民”与“守法公民”一字之差,但语义不同:前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的人,侧重其身份;后者是指遵守国家法律的人,强调其行为。因此,建议文件解释者应先搞搞清楚“武德”的实际含义再下笔,以示慎重。因为您是在代表国家武术管理部门在向社会进行文件解释!丢了自己的脸事小,使堂堂国家武术管理部门蒙羞,那就非同小可了!
  2、与技术无关的段位
  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的“总则”中开宗明义表明:武术段位制是为了推动武术事业发展,提高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而建立起来的武术锻炼体系和技术等级评价标准。然而,细读文件各条款,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现象:即文件中所列各级段位的条件,大多竟与武术技术水平无关。这里,不妨依据《<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所列条件进行分析。依据文件中列出的段位条件,按类型可分为基本条件与选择条件两种。所谓基本条件,是指文件中所规定的必要条件;所谓选择条件,是指在文件中所规定的可选条件。
  在初段位的3级晋段中,要求的是申报者的习武年限及获得段位时间,也就是说,武术的一段至三段,根本无需通过技术考评。那么到了中、高段如何呢?限于篇幅,不妨以中段位的五段及高段位的八段为例。
  武术五段的基本条件是:“注重武德修养,获得四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15以上”,这些显然与技术要求无直接关系。其选择条件有12条之多,文件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两项条件以上者“均可申报五段位”,但所列出的12条选择条件中,至少有8条与武术技术水平毫无关系,如第一条的“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从事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8年以上”,第3条的“从事武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组织县(区)级武术活动3次以上,本地区获得段位人员达500人以上”;第9条的“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500以上”;第11条的“获得四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文章1篇或专著1种以上”;第12条的“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300人以上获得三段以下证书”等。也就是说,申报者即使不习练武术或其水平不足道,也完全可从中选择两条以上符合自己的条件进行申报,无须通过技术考评。
  武术八段的基本条件是:“获得七段资格达7年以上,年龄52岁以上,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30年以上,武术业务和理论成绩显著,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这也显然与技术要求无直接关系。其选择条件有5条,文件同样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两项条件以上者,“均可申报八段位”。但在列出的5项选择条件中,除第2条外,其它4条均与武术技术要求无关,如第1条中规定的职称与年限规定,第3条中要求获得裁判证书及在全国比赛担任裁判长工作次数,第4条是关于学术论著的要求,第5条是“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0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即便武术段位中至尊至高的九段,其选择条件除一些数字稍有不同外,其它基本一样。
  由此可见,名义上以“推动武术事业发展,提高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为宗旨的武术段位制,其基本条件与技术要求无关,其选择条件也大多与技术要求风马牛不相及,尤其是《<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的七段“管理人员系列”更为典型。这也许是近十多年来某些深藏不露者横空出世而跃入武术高段位的原因所在吧!对此,人们自然会发出这样一个“追问”:武术的技术要求一旦可剑走偏锋绕道而行,这样的武术段位制还有意义吗?
  3、 何谓“习武年限”
  对于武术段位的申报条件、要求,按理说应注重较为切实的客观材料。但是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第四章的“申报条件”中,对于四段至九段,均提出了所谓的“习武年限”这一基本条件。其中,四段要求是“从事武术活动达10年以上”,五段是15年以上,六段是20年以上,七段是25年以上,八段是30年以上,九段是40年以上,《<中国武术段位制>高段位考评办法》中对高段位的“习武年限”也有相同规定。但问题是,除某些专业人士外,对社会习武者而言,“习武年限”不同于“工作年限”那样有档案登记。因而,对于各段位作为基本条件的“习武年限”如何计算,是依凭申报者本人所说,还是须经专门审核以及如何审核等,文件中竟无一字说明。对此,人们自然会问:文件中的“习武年限”是如何认定的?
  退一步说,即便申报者的“习武年限”须经专门审核而定,但其年限只能表明申报者参与武术活动的时间量,而无法证明其武术的技艺水平及理论水平,因为两者并不成正比关系。因此,本人实在不明白将“习武年限”作为武术中、高段位的基本条件有何实际意义,因为这很容易成为一张滋养某些滥竽充数者的温床。
  文件中的“习武年限”,各段的要求不同,但总体上是段位越高,所需要的“习武年限”也越长,尤其是八、九段,前者为30年,后者为40年。这种以习武年限为基本条件的高段位晋升,对于具有真才实学的武术家来说,当然是名至实归;但对于那些利用文件中武术技术要求只是选择条件的人来说,完全有可能名正言顺地“多年媳妇熬成婆”,成为当今武坛上一尊尊“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吉祥物”而闪亮登场。
  4、如此“练打结合”
  “练打结合”可谓是近年武术段位制的一个亮点,据说通过练习《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内容,“达到既能‘练’、又能‘打’、还会‘用’的技术水准”,从而“充分体现了中国武术的教习特点”。“练打结合”也即武术界常说的“打练结合”,古代称此为“舞对合彀”,这确实是中华武术特有的一种活动方式,其中的“练”是动作演练,“打”即两两相当的技击。如果武术段位制真能采用“练打结合”的考评方式,那无疑是对我国50多年来把武术活动截然分为套路与散打的拨乱反正,故本人对此也抱有了极大兴趣与期盼。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出台的《中国武术段位制》与《<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的初、中段位标准中,拳种内容与散打技术依然是相分离的;在高段位的要求中,“打”更被彻底蒸发。另外,在《<中国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办法》(一至六段)第三章的“评分方法与标准”中,规定考评形式分为单练套路、对练套路和拆招(散招)三类,也无一与“打”有关。其中的“拆招”,是传统武术训练技击的方法之一,但并非是“打”;“散招”倒是传统武术的一种技击形式,但迥然有异于“拆招”。文件中把“拆招”等同于“散招”,不知何据!
  2013年中,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向社会推出了与文件相配套的“练打结合”技术示范片。片中演示了由踢、打、摔、拿、靠等组合的“练打结合”技术,尽管示范者一个个势正招圆,动静结合,进退有序,但都是预先编排好的动作组合,属于徒为观赏的“满篇花草”,与技击不啻天壤!值得一提的是,就在“练打结合”的技术示范片推出后不久,本人当年在四川国际峨眉武术节上遇见了北京体育大学武术学院的朱瑞琪教授。这位资深武术教授见到我第一句话就问:是否看到了新近武管中心的“练打结合”的技术示范片,在得到肯定回答后他直言不讳地表示:这哪里是武术的“打”,分明是表演——诚哉,斯言!
  大概正因为武术段位制中的武术根本无法体现“技击”的价值特点来,所以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赫然列有《自卫防身术》。对此,不由人恍若隔世而喟然长叹!原来在某些人物几十年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不懈努力下,中华武术原有的技击价值与功能已丧失殆尽,需要“不受拳种限制的”“自卫防身术”来装点门面,并还要将此作为中国武术项目向国际推广。这到底是“展现武术现代化发展新姿态”,还是在阉割武术、作贱武术?这事关中华武术的时代命运,值得每一个关心中华武术的人去认真思考!
  5、理论著述要求
  将有关武术研究的著述及课题作为申报武术段位制中、高段位条件,这在同类的体育项目中大概绝无仅有,其目的大概就是《中国武术段位制》中一开始所说的“为提高武术理论水平”。但是,文件中除了把课题清楚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研究项目”外,相关著述的要求则极为含糊。如,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的高段位,都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学术文章若干篇或“专著”若干种作为晋段条件。对此,相信任何一位从事学术研究的人都不难看出其中问题:
  第一,在我国现行的科研成果计量统计中,根本没有“国家级刊物”一说,而是把学术刊物分为一级刊物、二级刊物及三级刊物,三种级别等级俨然。就体育学术刊物而言,一级刊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威期刊”,如《体育科学》、《中国运动医学杂志》等;二级刊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核心刊物”,如《体育学刊》、《体育与科学》等;其余则为三级刊物。由此,文件中所谓的“国家级刊物”实在不明何指,莫非是冠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院刊”之名的《中华武术•研究》?需要申明的是,这里指出我国学术刊物的等级,旨在说明眼下科研计量的实际情况,并不表示本人赞同课题、学术刊物的等级制,而且目前由这种等级制导致的学术腐败,已成社会“毒瘤”。
  第二,关于“专著”,一般的理解是“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也就是通常讲的“学术著作”。由于学术著作的研究深度与广度,非一般学术文章可比,更非什么省级“学术研讨会”能相提并论,因此,中段位要求所表述的“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文章1篇或专著1种”,显然欠妥。其次,“专著”既然是为学术著作,那么是否意味着凡不属于学术范畴的武术著作,如武术技术图籍和科普读物等,一律不在“专著”之列。假如武术技术图籍和科普读物等都可作为段位条件,那么逻辑上就不能用“专著”一词。另外就内容而言,武术技术图籍和科普性读物也与需要论点、论证、论述三要素的“学术文章”不同,其价值对于武术发展可能有意义,但难以体现在“提高武术理论水平”方面。
  6、前后不一的九段要求
  九段在武术段位制中是至高段位,代表着中国武术的最高水平,故对此段位的标准要求,按理说也应是极为慎重、周详的。关于此段位的标准要求,《中国武术段位制》中明确规定:“凡获得八段8年以上,年龄在60岁以上,精通3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重大成就”。然而这一明文规定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有了很大区别,原先的“精通3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不再是基本条件,而被改为选择条件之一,具体条文是“系统精通武术技术和武术理论体系,或是精通2种以上拳种”。
  对于九段要求的前后不一并非仅此而已,在《<中国武术段位制>高段位考评办法》的关于九段的条件,又有了新变化,其对于拳种的要求是:“系统精通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并兼通另两个(或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
  这里撇开了“系统精通”这一欠通的文句表述不谈,其武术九段的条件前后竟然如此不一:从《中 国武术段位制》明文规定的“精通3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到《<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选择性的“或是精通2种以上拳种”,再到《<中国武术段位制>高段位考评办法》中的“系统精通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并兼通另两个(或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在作为武术段位制实施依据的三个文件中,关于九段所要求的拳种由“精通”而“兼通”,其数量由三而二,再由二而一,前后变化如此之大,实属怪异。其原因是心知肚明而口不能言的“你懂的”?还是文件制订者受中国古代“三归二,二归一”的道家学说影响?这也许只能由文件制定者来回答了。但是,如果连至高段位的要求都尚且捉摸不定,中国武术段位制夫复何言!
 
  三 其它问题
  除了上述之外,目前推行的武术段位制还存在以下三个突出问题:
  1、“筛选”的拳种教程
  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等文件中,均提到了《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但无具体内容说明,而《中国武术段位制手册》下编的“关于中国武术段位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出了包括12个拳种在内的“教程”内容,并强调:“这套教程就是段位制考试的统一内容,统一标准”,故而也有人誉其为“国标”。然而,作为“国标”的这12个拳种如何确定的,依照国家武管中心高小军先生的说法,是“从129个拳种中筛选出流传较广、特点突出的项目”。关于我国武术129个拳种的说法,据本人所知,当缘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武术挖整工作之后,“129个拳种”是据于符合规范的社会统计,还是泛泛的摭拾之谈,这属另一个问题,这里不展开讨论,我们把话题回到从中筛选出的12个拳种上来。
  12个拳种分别为少林拳、长拳、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通臂拳、戳脚、翻子拳、八极拳、螳螂拳、五祖拳和咏春拳。作为武术段位制标准化考试的这12个“国”字号拳种在中国传统武术中是否具有代表性,可能人言人殊,但把“长拳”列入拳种,实在使人大跌眼镜——“长拳”是拳种吗?关于“长拳”,国家武术管理中心负责段位制工作的康戈武先生曾明确指出:“泛指遐举遥击、进退疾速的徒手攻防技术和运动形式。所谓‘长’是相对‘短’而言,‘长拳’是相对于‘短打’而名”;另外,康文中还写道:现代武术运动中把诸如查拳、红拳、少林拳等具有“遐举遥击、进退疾速”特点的拳术“统称为长拳”。康先生所言可谓鞭辟入里。由此可见,通常所说的“长拳”根本不是个拳种。既然这样,武术段位制又是如何筛选出来将其作为“国标”呢?按照高小军先生的说法,武术段位制作是武术标准化的建设载体,怎么就在这样的关键问题上如此不“标准”呢?
  顺便插一句,拳种是中华武术的基本存在形式,但不管是刚猛凶狠的少林拳还是柔化弹抖的太极拳等,各自的技法有所不同,但身法的协调、劲力的顺达与技击的规律等,则是大致相同,这也就是传统武术中所说的“万法归宗”。关于这一点,《关于中国段位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承认:“从总体上说,武术的本质、技法、功能在任一拳种的表现都是一致的,只是表现的方式不尽相同才形成了不同的拳种特色”。既然如此,武术段位制又何必煞费苦心地去筛选什么“系列教程”拳种?至于在琳琅满目的武术器械中为何指定“剑术、短棍、二节棍三种”,相信一般人更不清楚其中奥妙。
  就在武术段位制紧锣密鼓层层铺开之时,也是包括武术在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阶段。自2006年至今,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四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武术已有四十项(包括扩展项目),进入各级地方“非遗”名录的武术,其数量就更多了。对于这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小军先生曾在2014年2月25日第七次全国武术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表示:要将武术的“文化传承和‘非遗’保护常态化”,要“积极参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应用工作”。但是,武术段位制中除“长拳”外的11个拳种中,目前通臂拳尚未列入“国遗”,而如武当拳、梅花拳、峨眉拳、红拳、查拳、苌家拳、岳家拳、蔡李佛拳、孙膑拳、地犬术及意拳等,则被冷落一旁,难道这些被列为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传统拳种特点不突出或流传不广?如此做法,高先生所说的“积极参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何得以落实,岂不成了一句冠冕堂皇的应景之语?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假如将此12个规定项目按《武术段位制推广十年规划》所要求的向全社会去层层推广,那么不在其列的各级武术“非遗”项目将由谁去传承?这种盲目运用国家力量,对武术“非遗”传承采用的釜底抽薪做法,除了给濒临危境的传统武术雪上加霜外,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尽管《关于中国武术段位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申明:随着武术段位制的发展,国家武术管理部门“将组织创编、审定并颁布第二批《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技术教程”。但第二批“系列教程”又将如何?这是后话,至少新出台的《武术段位制推广十年规划》中作为“考试项目和考评标准”的,就是这12个拳种。
  12个拳种的指定,还意味着习练其它拳种的人就不能申报段位,你要申报,就必须改换门庭,习练所规定的“系列教程”内容。因为这是国家段位,你要申报,就得这么办,而且《中国武术段位制》中对此也说得很清楚:是“自愿申请”。然而,这样一来,对于具有强烈传统情结的习武者而言,这样的段位制是挫伤其积极性还是提高其积极性?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在本人有限的接触中曾多次听到一些传统拳种的习练者表示:武术段位制算什么,我练我的,我最多不去申报不就完了!此话值得引起国家武术管理部门的警示——这样的段位制能真正推动“武术运动发展”吗?
  2、段位制中的权力随意
  武术段位制的制定与实施需要权力的运作,但这种权力运作应在有章可循的约束下,而决非是显示权力者的个人意志,对权力的滥用。武术的段位是通过所谓的“考评”来进行的。尽管其考评在形式上也设有诸如考评委员会、考评员以及监察委员会等,但小范围的武术段位考评几乎内部进行,一般外人很难了解其中究竟,特别武术段位制推广中规定的获取段位人数指标以及段位人数所具有的现实作用,故目前的武术段位制似乎越来越透显出某种权力随意的印记。
  武术段位制中的“权力随意”赤裸裸地表白在权力者的解释中。如《关于中国武术段位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这样两条表述:1、申报者达到条件也不一定批准晋升段位,2、即便在武术段位制技术、理论考试中成绩已达到晋级的标准,也不一定晋升。文中对第一条的解释是:申报者的递交的材料,只是“自评”,因此“并不等于就能自然地取得段位了”,还需进行“综合评审”;对第二条的解释是:武术段位制技术、理论考试中成绩已达到晋级的标准,是晋升段位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全部,须对申报者进行全面评审,才能确定是否晋段。以上两条,清楚显示了一种蛮横的权力随意。关于第一条,常理上,申报者主观的“自评”与客观上的“达到条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请问:既然已经“达到条件”,凭什么“不一定批准晋升段位”?所谓的还需“综合评审”云云,只是某些人惯用的权力语言罢了。第二条也同样如此,技术、理论考试过了关之后,接着就要看有关方面的“全面评审”了,只要哪一方面不入其法眼,照样让你干瞪眼!真可谓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生动写照。
  事实上,武术段位制中的“权力随意”除此之外,上述诸问题以及下面讨论的段位制数字指标等,几乎都折射出其无处不在的身影。
  3、段位制中的数字指标
  数字化的计量统计,目前已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经济领域的GDP增长到国民的幸福指数,从科研成果的统计到电视荧屏的收视率等等,差不多都用具体数字来“精确”表示。大概是受此影响的缘故,各类数字指标也成为武术段位制推广中一个值得引人注目的现象。
  首先是《武术段位制推广十年规划》。据说在该规划的试点阶段(2014—2015)要选择10个省市自治区、10个国家武术组织和10个孔子学院作为试点;在普及阶段(2016—2020)定下的指标是:国内武术段位制习练者的覆盖面超过30%,开展段位制活动的地区达40%以上,武术段位制教程进入各类学校达60%,同时,国际武联成员组织和孔子学院开展段位制的达50%。对于这份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印发的《十年规划》中所列数字,笔者只能用“惊异”两字来表示。比如,其中提到的在普及阶段“国内武术段位制习练者的覆盖面超过30%”,就不知如何计算。因为要将“30%”落到实处,其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基数,即当前全国习武人数有多少。关于全国习武人数,上世纪八十年代曾有“6000万”之说,去年8月6日的“新华网”报道是7000万人,但本人始终对这两个数字心生疑窦——它们究竟如何统计出来的?如果按7000万计算,那么到2020年获得武术段位的人数至少将达到2100万,而目前仅为25万,试想其间的差距!至于计划要把武术段位制教程进入到全国大、中、小学校达60%以上,更像是大跃进式的放卫星口号。据有关报道,目前我国的大专院校大约有2000多所,中学有10万所左右,小学有50万所,未来的6年中竟要把武术段位制推入各类学校达60%以上,实在有点天方夜谭,但愿这不是个无厘头的太虚幻境。对于文件中这些言辞凿凿的数字指标,或许可套用前几年社会上的一句流行语:信不信由你,反正《规划》的制定者信了!
  大概为了使武术段位制工作落到实处,在《中国武术段位制》等文件中,各段位的年龄、习武年限、获得段位年限以及所教学生获得的段位证书数甚至论著字数等,均有明确规定。如八段的选择条件之一是“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0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九段为1500人。尤其是荣誉中段位和荣誉高段位,其要求的获得的段位人数更为可观,前者是5万人,后者竟是30万人。用发展段位人数作为回馈段位桂冠的条件,不由人暗暗喝彩:高,实在是高!因为这确实是个互惠互利的“双赢”办法。但问题是,由该“高招”刺激出来的段位获得者其质量能名副其实吗?
  在当今盛行的“数字出成绩,成绩靠数字”政治场景中,武术段位制也不甘寂寞,极力效仿,通过一组组数字描述的武术段位制良辰美景,仿佛正在徐徐呈现。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6月国家武管中心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武术段位制标准化发展的通知》中还规定:“各级地方武术协会要在上级部门要求下,按照2012年7—12月段位制工作任务表下达的指标,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2012年年底,中国武术协会将以完成任务指标为条件,奖励具体执行任务中的有贡献人员;并对评为先进单位的段位制工作机构给予工作经费资助。”殊不知这种自上而下、责任到人的多多益善推广模式,极容易形成一种虚火上升的段位制“运动”,表面上武术段位人数快速激增,但其段位的含金量被大大稀释,极易导致泥沙俱下的无序状态,以致成为当代武术史上的一场闹剧!由发展目标数字化所带来的危害,在我国近半个多世纪来的历史上是有前车之鉴的,故决策者们决不可等闲视之!
 
  余论
  由国家层面制定、推广的武术段位制,其对当代武术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按理说,这一事关中华武术发展的重大举措应缜密研究,多方论证,不断总结、及时修订,有关文件中也有这样的表示,但事实并非如此,其文件中的草率、悖谬随处可见。因此完全有理由说,目前武术段位制所存在的首先问题是内在的自身不足,决非高小军先生在全国武术段位制推广工作会议上所提到的“推广体系不健全、不规范;组织薄弱、人才不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短板明显”等一些外在因素。面对种种问题,决策者若依旧熟视无睹甚至文过饰非,坚持一意孤行的“开弓没有回头箭”,可以断言,那将对中华武术的世纪之行带来灾难性后果!
  需要重申的是,本人以上对武术段位制文件的种种批驳,并不是反对段位制本身,而是深感目前冠以“武术段位制”之名的这本经被念歪了!古人有言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因此,强烈建议相关“顶层人士”是否可放下身段,平心静气地听取多方意见,尤其是拒唱“同一首歌”的不同声音,认真总结20多年来的工作得失,努力使武术段位制真正能够成为推动当代武术发展的助力器;万不可以一种万物皆备于我的无畏姿态,在事关传统文化问题上奉行“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官本位主义——中国武术则幸矣!记得德国文学家海涅说过这样一句话,大意是:有时候播下的是龙种,但收获的却是跳蚤。的确,良好的愿望并不一定都产生良好的结果,这就是中国人常说的“事与愿违”。目前的中国武术段位制,也可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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